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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發生于2001年3月-2009年9月,適用于《藥品法》(2001年版)和刑法(1997年版)。而2001年版的《藥品法》的制定和頒布經過了以下程序,時間達數年之久:
1、中央政治局討論并決定啟動立法工作,彰顯黨和國家“對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重視和負責”的精神和執政理念;
2、全國民法、刑法、藥事法等業內頂尖專家集中醞釀、討論和起草法律文本;
參與本案論證的專家中:
共和國榮譽稱號和勛章獲得者高銘暄教授等三位頂尖刑法專家是刑法領銜起草人;
原中國政法大學校長江平是民法的領銜起草人;
原國務院法制辦科教文衛副司長宋瑞霖系藥事法的起草人之一。
3、全國人大就法律文本在全國范圍內征詢意見;
4、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和修改相關法律文本;
5、全國人大常委會投票通過并經國家主席簽字頒布實施;
6、根據全國人大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對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的疑難問題進行解釋。
由此可以看出,《藥品法》不僅是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高度重視和負責的意志,也經過了嚴肅的、專業的法律程序,是一部具有強制性約束力的法律,二審、再審法院法官卻在國家藥監部門確認涉案藥品生產模式違法,我國藥事法、民商法、刑法等領域多位著名專家(含相關法律起草人)出具法律論證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情況下以“《藥品法》是管理性法規而非強制性法規”為由,肆意解釋法律法規,為顧書華等制售假藥犯罪開脫罪責。
請問:
兩審法官何來的法律解釋權?
兩審法官的法律知識教育從何而來?
再審法官從世界上那個有法律的地方能夠找到用“即將出臺”的法律來支撐判決?